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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高院指令再审的错案,长沙中院用“高科技”夺走冤民申诉权?

陆炎 人我场
2024-09-24

作者 | 陆炎

湖南省宁乡市女子周小兰,因灰尘噪音扰民而维权,却在获赔一万元后被判“敲诈勒索罪”。

申诉多年后,湖南省高院认为原审作出的有罪判决“确有错误”,指令长沙中院进行再审。



结果,2023年12月,长沙中院直接作出了“本案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”,理由是:

他们多次通知周小兰参加诉讼活动,但周小兰拒不参加,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”

周小兰则说,她从未收到过任何一张书面传票,只接到过一些陌生的电话、短信,以及所谓的“闪信”;而公安机关多年来反复向群众提醒,所谓的“电话办案”,背后可能是电信诈骗。

周小兰认为,长沙中院仅仅通过线上途径进行“通知”,并以此为由指责申诉人“拒不参加诉讼活动”,是严重的程序违法。

“他们就是故意用‘高科技’,来剥夺我的申诉权利。”周小兰说,长沙中院就是不愿纠正原判的错误,公然对抗湖南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。


01 灰尘噪音扰民,女子维权被判敲诈勒索


湖南农民周小兰的自建房,位于长沙宁乡市城郊。

约从2017年开始,当地有大量施工车、渣土车,每晚从她自建房前面的黄土路经过,给她造成严重的噪音、灰尘困扰。

周小兰多次向长沙12345市民热线投诉。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显示,每次投诉,都按程序进行整改并反馈。



但噪音和灰尘污染仍在持续,问题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。

迫于无奈,周小兰只得自行维权,当运输车、渣土车经过时,她站到道路中央拦阻,要求他们停止扰民。

2017年8月20日、2017年12月28日、2018年4月8日,三家运输或建筑公司,先后与周小兰达成三次“纠纷协议”,赔偿了4500元、4000元、2000元。



粗通法律的周小兰为了“保护自己”,还特意在《纠纷协议书》中,注明了《环境保护法》等相应的法律规定:

“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,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或作出精神赔偿。”

结果,这1万零500元钱,最终还是将周小兰送进了看守所。

事发一年多后的2019年8月16日,宁乡市公安局在没有人报案的情况下,以涉嫌“敲诈勒索罪”,把周小兰抓了。

2020年7月,周小兰被宁乡市法院以“敲诈勒索罪”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、缓刑二年。



2020年12月25日,长沙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,驳回周小兰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02 湖南高院指令再审,指出原判“确有错误”


“运输车、渣土车造成灰尘、噪音污染,还不让人维权了?”为了公正和清白,周小兰一直在喊冤。

2022年12月30日,湖南省高院作出《再审决定书》称:

该院经审查认为,周小兰“敲诈勒索”一案符合应当再审的情形,指令长沙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



湖南高院决定再审的依据,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:

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,如果发现确有错误,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。

也就是说,湖南高院在审查后发现,该案原审作出的有罪判决,确有错误。

湖南高院指令长沙中院再审,令周小兰看到了改判无罪的希望。同时,她也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:

长沙中院作为不开庭审理就维持有罪判决的二审法院,在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后,恐怕很难“自行纠错”、秉公司法。

为此,她向相关单位提交了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》指出,长沙中院不宜介入该案再审,应变更管辖权,由湖南高院提级审理或进行异地审理,唯有如此,方能保障司法公正。

但长沙中院一直没有就周小兰提出的“管辖权”异议进行正式回复,既没有驳回,也没有主动退出。


03 法院用“高科技”剥夺冤民申诉权?


周小兰始终信心满满,认为案件只要一开庭,她很快就能被改判无罪。但她却等来了一个大跌眼镜的结果。

2023年12月28日,长沙中院作出了一份《刑事裁定书》称,周小兰“经多次依法通知后拒不来本院参加诉讼活动,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”,该案按申诉人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



周小兰傻眼了:事实上,她也一直在等待着开庭,等待着被宣告无罪,怎么突然间就变成了她“拒不参加诉讼活动”了?

周小兰到法院了解情况后才获悉,原来,长沙中院之前给她打了电话,给她的手机发送了“闪信”;周小兰没有理会,这成了她“拒不参加诉讼活动”的证据。

周小兰本人说,她在申诉阶段时,已经在相关的书面材料上填写了自己的姓名、电话、详细住址,并明确表示,不接受电子送达



“为什么长沙中院不给我发一张纸质的传票呢?”周小兰感到不解:

他们既没有当面送达传票,也没有邮寄,更没有寻求当地公安部门对我进行传唤。

事实上,早在2023年9月,媒体就报道了周小兰在12个小时内连续收到湖南高院240条“回复短信”的事件:从2023年9月18日下午至次日深夜3时需,平均每三分钟,周小兰就要收到法院的一条短信。

周小兰认为,她遭受了恶意骚扰;法院方则公开回复称,这是一种“技术故障”,敬请谅解。





“我不信任所谓的线上办案,因为不知道对方究竟是谁、身份是真是假。谁知道是不是骗子?”

周小兰说,她长期关注法治信息,也非常清楚公安部门长期以来“任何执法单位不会通过电话进行办案”的法治宣传。



周小兰认为,长沙中院用“闪信”等方式通知她参加诉讼活动,并以此为由指责她“拒不参加诉讼活动”,是故意用“高科技”来剥夺她的申诉权利。

04 刑事诉讼可以只用“电子送达”吗?

湖南高院公众号2019年9月29日发布的《硬核送达!弹屏闪信+,拒收法院文书不存在的!》文章指出:

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送达时,存在“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”“当事人电话始终无人接听”“法院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寄送邮件查无此人”等送达之难,因此,长沙中院与运营商合作,研发了闪信+送达系统,可向诉讼参与人的手机号码强制弹屏。

周小兰则说,她根本不属于“送达难”的范畴,她的住址信息早被司法机关掌握,司法人员随时可以在她家中找到她,准确送达法院文书;实际情况是,司法人员没有送达过任何一份书面的文书。

此外,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07条对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进行了规定,即“送达传票、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;如果本人不在,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。”

最高人民法院《刑诉解释》第204条至208条还具体规定了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、转交送达等3种方式,上述规定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度中所有的“依法通知”方式,即将诉讼文件通过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邮寄送达、委托送达、转交送达五种方式送达至刑事诉讼当事人。

周小兰认为,《刑事诉讼法》、《刑诉解释》乃至湖南省省级法律法规中,没有任何一条规定授权法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电话送达、电子送达,且本案中办案机关根本没有生产任何介质的传票,本案中办案机关仅通过电话、闪信告知所谓开庭信息的方式,构成了情节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,彻底架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。

笔者获悉,今年5月,周小兰已经向长沙中院再次递交刑事申诉状,要求撤销所谓的“按周小兰撤回申诉处理”的刑事裁定,并依法改判其无罪。

-END-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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